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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能:
1、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2、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
4、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5、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
6、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7、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
8、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分流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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