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市局外资科 二、受理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发证、照;依法对登记注册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对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工作。 三、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受理条件(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一)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应载明拟设立企业名称及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及出资额); (2)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3)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二)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开业登记 (1)由企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外商独资企业提交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外商投资者非单一投资主体投资的,需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营合同); (4)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中方投资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市企业提交原件核对,非本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由原登记机关盖章)。 外方投资者: 外方投资者是企业的提交其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复印件(加盖股东印章),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其本人签名)。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是国有企业以实物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外方的投资者需出具与投资者相应的外国银行的资信证明的原件(证明件为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外籍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境内人员填写董事会成员登记备案表,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填写法定代表登记表); (8)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必须一年以上); (9)特殊行业审批文件(如防火、治安、卫生、文化等许可证)。 (10)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1)其他有关文件。 2、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人数达到公司章程现定的人数并加盖公司公章); (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权转让、企业类别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4)其他有关文件。 3、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交回原营业执照、公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开业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董事签字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地企业提交原件核对,外地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确认盖章,执照有效必须在一年以上);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履历表; (6)隶属企业验资报告;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8)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或由公司出具的《设立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9)其他有关文件。 2、变更登记 (1)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登记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2)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延期登记,还应提交盖有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原办事机构变更为经营性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原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和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4)其他有关文件 3、注销登记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收缴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公章。 (四)丢照补发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丢照申请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登报声明的报样(至少2次登载营业丢失证明); (3)营业执照遗失情况报告; (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明; (5)主管部门、投资各方确认营业执照遗失并同意补领的证明,其中应承诺保证对企业补领营业执照时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6)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五、受理程序: 核名——受理——审核——核准(核驳)——打照——收费——发照——公告——归档——统计 六、受理时限: (一)企业名称登记,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执行公示制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二)企业登记注册,自提交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执行公示制,缩短为法人开业7个工作日,设立办事、分支机构5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补照登记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七、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第52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1、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3、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人民币100元。 4、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费为50元; 5、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工本费为10元。 6、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由于遗失、损坏需要重新补(换)的费用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