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8月25日早,汤原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汤原县胜利乡福兴村村民的申诉:鹤立林业局机械厂生产多功能玉米脱粒机,有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接到申诉,汤原工商局当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取证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剑波于2002年5月生产加工三台多功能玉米脱粒机,存放在仓库,尚未销售。经有关单位鉴定,外观、规格、功能与申诉人所发明设计的专利技术产品相一致,属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
根据上述调查侵权俱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鉴于当事人制造的产品没有售出,未造成侵权损失,汤原县工商局作如下处罚意见,由李剑波赔偿申诉人损失费1000元整。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一页] |